本報訊(記者 劉春華)11月22日,備受社會關註的成都七中學生遇害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。當天,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:認定龍輝犯故意殺人罪、搶劫罪,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罰金5000元。同時判決被告人龍輝賠償被害人及親屬各項費用共計57501.76元。
  2012年12月11日21時30分許,17歲的成都七中學生趙濤在三瓦窯街202號附近一燒烤攤旁,被龍輝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。21時55分許,龍輝被三瓦窯派出所巡邏隊員擋獲。2013年7月4日,此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法院認為,龍輝持事前準備的刀具在公共場所實施砍殺行為,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且情節惡劣,罪行嚴重,社會危害性極大,應依法嚴懲。其在作案過程中有持刀劫取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行為,同時構成搶劫罪,數罪並罰。綜合考慮龍輝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等情節,法院根據審理查明事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  (原標題:成都七中學生遇害案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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